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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执45号

申请执行人李清与被执行人张双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清,张双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7执45号申请执行人李清,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张双全,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清诉张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12)永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双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有可供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宋祖文

审 判 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曹 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晓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