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7执45号申请执行人李清,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张双全,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清诉张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12)永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双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有可供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宋祖文
审 判 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曹 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晓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