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2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紫金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紫金县龙窝镇排楼村委会松排村民小组**号。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华某,广东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百雄,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男,汉族,1989年6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西山村西园42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君
人民陪审员 黄穗萍
人民陪审员 许秀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