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飞骑桥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561508(1-1)
法定代表人:丁汝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传中,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俊,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藏正峰,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卫东,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藏正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藏正峰依据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代为收取的634万元交付给案外人利辛县阖臣公司是否有依据应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1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秋菊
审 判 员 许 林
代理
审判员 李丽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