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2006号
原告:李丽,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民,蒙阴县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伊慧,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原告李丽与被告伊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慧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调解或判令被告伊慧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偿还。被告伊慧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1日,被告伊慧向原告李丽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李丽与被告伊慧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故对原告李丽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伊慧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丽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伊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珍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