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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1358号

左晓旌与董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左晓旌,董敬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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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0105民初1358号原告左晓旌,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委托代理人刘荣荣,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系原告妻子。被告董敬文,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左晓旌与被告董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晓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荣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敬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晓旌诉称,2016年11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62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6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董敬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和被告系有业务往来的朋友关系。2014年12月,被告因急事向原告借款5万元,承诺一周内偿还,原告当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5万元,后被告未能如约偿还,但同意按每月500元支付利息。到2016年年底,被告告知原告还不了钱,2016年11月1日,被告就借款本金和两年的利息共计62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62000元,借期1个月。其后被告也未如约还款,现原告诉来本院。确认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借条1份、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被告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可以证明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原、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2000元,理由��当,证据确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敬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当缺席判决,并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和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董敬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左晓旌欠款62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敬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继萍

人民陪审员池凤林

人民陪审员杜金萍

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世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