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刑初142号被告人卢鹏、郑山江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桂098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漏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顺数第4行遗漏字句;现补正为“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审 判 长 陈世忠
审 判 员 罗建玲
人民陪审员 蔡庆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显理
卢鹏非法经营一审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刑初142号被告人卢鹏、郑山江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桂098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漏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顺数第4行遗漏字句;现补正为“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审 判 长 陈世忠
审 判 员 罗建玲
人民陪审员 蔡庆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显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