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648号移交执行部门安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简均顺,男,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云南省永善县人。安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简均顺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018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简均顺应缴纳罚金5000元,执行费5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简均顺正在服刑,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四百四项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洪
审判员 徐树荣
审判员 道永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绍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