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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1891号之一

贾正东与成东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贾正东,成东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891号之一

原告:贾正东,男,汉族,1983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成东峰,男,汉族,1986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原告贾正东与被告成东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超出借贷宝年利率24%的线下多付利息31780元;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人行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均为实名注册,用户在上面依法约定达成借款、还款的互联网交易平台。被告成东峰和原告贾正东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5月16日在借贷宝完成的每笔交易,线上已付清借贷宝年利率24%每笔交易利息及本金,线下通过微信、支付宝、借贷宝向被告多支付(31780元)。被告成东峰经催促仍未归还线下所有多付利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成东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追偿权案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就被告”管辖权原则,并非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的“被告就原告”管辖地原则的情形。该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永城市,故宜阳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宜阳县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本案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超出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系不当得利纠纷,被告向本院提供的永城市演集镇月季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被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以证明被告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系河南省永城市,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成东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100元,被告成东峰已预交,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鹏

审 判 员  秦保全

人民陪审员  程桂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