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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363号

叶挺与陈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挺,陈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363号

原告:叶挺,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陈加伟,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挺与被告陈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叶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挺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挺负担。

审 判 员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

人民陪审员  张瑞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庄如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