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363号
原告:叶挺,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陈加伟,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挺与被告陈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叶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挺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挺负担。
审 判 员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
人民陪审员 张瑞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庄如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