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生洪。
委托代理人:夏智飞。
被执行人:马而沙。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0271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马而沙给付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安立信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租金143852.50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负担执行费2087.78元,共计147940.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而沙名下无房屋、土地、车辆,银行无存款。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张建忠
审判员 王占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凌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