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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53号

蒙贤华与胡超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蒙贤华,胡超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53号申请执行人蒙贤华,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超军,男,1981年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二区三层3B0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贤华与被执行人胡超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超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蒙贤华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栋

审 判 员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武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