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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3执89号

钟绿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绿章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3执89号

被执行人:钟绿章,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钟山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钟绿章犯诈骗罪并处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6)桂1123刑初136号之一《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钟绿章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何 捷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