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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251号

辛红、谭燕、蒋婵媛与官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辛红,谭燕,蒋婵媛,官兴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辛红,女,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谭燕,女,198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蒋婵媛,女,1979年8月5日生,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官兴,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辛红、谭燕、蒋婵媛与被执行人官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辛红、谭燕、蒋婵媛于2017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辛红、谭燕、蒋婵媛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17600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官兴同时系本院(2016)云2501执439号、760号、881号、(2017)云2501执20号、151号、202号、208号、210号、220号、235号、251号、29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涉案标的总计人民币8871531.75元。且被执行人官兴所有的位于个旧市大屯镇杨家寨村委会汗泥村官兴养殖场01、02、03、04幢非住宅房地产经司法评估,现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现被执行人官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2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2540元,由被执行人官兴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丽春

审 判 员  余亚娟

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章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