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249号
原告: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105109416G。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红庙子村南。
法定代表人:姜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21610976L。住所地:迁西县三屯营镇东。
法定代表人:于利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86元,减半收取8743元,由原告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印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鹤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