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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922号之一

蔡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玲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922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翟国胜,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

申请人:蔡玲,女,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经常居住地上海市静安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翟国胜与被申请人蔡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皖1823民初922号民事裁定,查封登记在翟国胜名下(共有人秦金莲)的坐落于泾县泾川镇**路*幢***室。翟国胜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翟国胜与蔡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2017)皖1823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现翟国胜已履行完毕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鉴于此,本院对翟国胜的房屋继续予以保全已无必要,依法应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解除保全申请人翟国胜名下(共有人秦金莲)的坐落于泾县泾川镇**路*幢***室(泾房权证泾川20**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查红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翟淑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