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79号
申请人:王朝华,男,土家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王佳,女,土家族,1984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王朝华与被申请人王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的存款300000.00元。担保人陈以权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为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由申请人王朝华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一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黎 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