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49号
申请人:李志伟,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
申请人:张文,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珠海市。
被
申请人:陈爱书,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申请人李志伟于2017年7月11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文、陈爱书名下价值3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岳建国用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3号院住宅楼2单元502室房屋(产权证号:张房权证东私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志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张文、陈爱书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李志伟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乔德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