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巫金有,男,1960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执行人巫金娣,女,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执行人巫光亮,男,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执行人巫德富,男,1973年1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现住安远县。申请执行人巫才添,女,1977年3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龚建华,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住江西省遂川县,被执行人魏小明,男,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申请人巫金有、巫金娣、巫光亮、巫德富、巫才添与被执行人龚建华、魏小明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1109.0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华尚
审判员 郑老三
审判员 吴清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璞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