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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930号

杨文华与刘清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文华,刘清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杨文华,男,1971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刘清高,男,1972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申请执行人杨文华与被执行人刘清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皖170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清高34324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俐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