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杨文华,男,1971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刘清高,男,1972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申请执行人杨文华与被执行人刘清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皖170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清高34324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俐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