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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1460号

潘丽云、韩立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丽云,韩立彬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潘丽云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韩立彬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潘丽云与韩立彬民间借贷纠纷[(2015)丽民初第6232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辛存彪

代理

审判员  李 陆

代理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