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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辖终512号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温州瑞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温州瑞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港河路港湖商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章海燕。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瑞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横河村。

法定代表人:杨琴华。

上诉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民初3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浙江省苍南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款一方,其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为合同履行地,故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瓯翔

审 判 员 陈莉萍

审 判 员 胡爱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吴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