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2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姚仁芳,女,汉族,1942年0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刘洪容,女,汉族,1955年10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姚仁芳与被执行人刘洪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洪容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仁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洪容除退休工资外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其工资本院已依法提取(每月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215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其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