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兵,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建,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子兵,男,1965年4月23日,汉族,住襄阳市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年,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家宽,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上诉人郭兵因与被上诉人杨子兵、方家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免交费用。经本院催交,上诉人郭兵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柴 勇
审判员 杜丹丹
审判员 王定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