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3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跃强、姜启余,系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高龙邦,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汪霞,女,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王红博,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龙邦、汪霞金、王红博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告高龙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按年利率13.2%计息;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5.5计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汪霞、王红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书面自愿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晔
审 判 员 董作利
代理
审判员 金媛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杨 飞
书 记 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