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曾慧英,女,汉族,南丰县人。
被执行人:徐冰,女,汉族,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曾慧英与徐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徐冰名下登记有一处房产,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冰主动卖掉该套房产,所卖房款依法分配给申请人曾慧英35000元,经与申请人曾慧英约谈,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万元,已执行标的35000元,未执行标的3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甘益香
审 判 员 熊淑萍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