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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恢3号

曾慧英、徐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慧英,徐冰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曾慧英,女,汉族,南丰县人。

被执行人:徐冰,女,汉族,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曾慧英与徐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徐冰名下登记有一处房产,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冰主动卖掉该套房产,所卖房款依法分配给申请人曾慧英35000元,经与申请人曾慧英约谈,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万元,已执行标的35000元,未执行标的3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甘益香

审 判 员  熊淑萍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