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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终1533号

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霍建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肖像权纠纷
当事人
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霍建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1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盘工业区金盘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绍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玲,该公司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建华,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鸥,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苗苗,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霍建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霍建华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霍建华撤回起诉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及霍建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由于原审法院已就双方的争议作出判决,在准许霍建华撤回起诉时,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霍建华撤回起诉;

三、准许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霍建华负担1150元,由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端明

审 判 员 曲 洁

审 判 员 苏 慧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段 欣

书 记 员 韩 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风险提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果权利人怠于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权利人在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查封或冻结的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查封或冻结,以避免保全财产自行解封或解冻,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