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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317号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鲍川兵、王尔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川兵,王尔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鲍川兵,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王尔松,男,1985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鲍川兵、王尔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苏092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9.05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鲍川兵、王尔松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鲍川兵、王尔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鲍川兵、王尔松的具体下落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审 判 长  贾广斌

代理

审判员  凡明天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立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