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2748号
原告:佛山市康之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胡其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皇庭家具广场,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经营者:张东桂。
被告:张东桂,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陆三娣,住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佛山市康之宝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皇庭家具广场(以下简称“皇庭广场”)、张东桂、陆三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皇庭家具广场、张东桂、陆三娣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东桂、陆三娣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81535元及其利息(以货款81535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皇庭广场一直存在供货关系,由原告向被告皇庭广场供应家具床垫。至2016年7月18日,经双方核实确认,被告皇庭广场共拖欠原告货款81535元,被告皇庭广场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实。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皇庭广场支付货款,但被告皇庭广场以各种理由推诿。被告皇庭广场是张东桂开设的个体经营户,现已工商注销,因此向法院申请撤销皇庭广场的诉讼地位。涉案货款属于被告张东桂、陆三娣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东桂、陆三娣没有答辩。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企业基础信用报告(1页,复印件)、被告张东桂、陆三娣身份信息(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4份,原件),用以证明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81535元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复印件,骑盖英德市档案馆印章),用以证明涉案货款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东桂、陆三娣没有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并采信原告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张东桂在个人经营皇庭广场期间结欠原告货款8153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广场现已工商注销,依法应由被告张东桂承担向原告付清上述货款并偿付原告利息损失的责任。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张东桂、陆三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陆三娣应对被告张东桂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张东桂、陆三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东桂、陆三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81535元予原告佛山市康之宝家具有限公司;
二、被告张东桂、陆三娣应以货款81535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康之宝家具有限公司,本项随上项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8.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东桂、陆三娣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佛山市康之宝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载勋
人民陪审员 杨伟锋
人民陪审员 李健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达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