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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469号

(2017)执469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宝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陈宝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6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宝福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2130563-3。法定代表人郑玉龙,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宝刚,男,汉族,1988年03月20日生,住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宝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宝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宝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宝刚银行存款45926元及利息,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债权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海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