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1执55号申请执行人赵国贤,男,土族,村民。被执行人姜勇,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贤与被执行人姜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人员多方寻找被执行人姜勇线索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查询其银行账户无存款,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祥
审判员 高建华
审判员 李永发二〇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明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