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639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中兴大街菱北办事处大楼。
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焰,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泽福,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泽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鲁元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桂美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