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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118号

罗福然、曲兰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福然,曲兰奎,刘焕芹,黑龙江金源泰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118号

申请人:罗福然,女,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阜城县西苑北区。

被

申请人:曲兰奎,男,194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阜城县。

被

申请人:刘焕芹,女,194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阜城县。

被

申请人:黑龙江金源泰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

法定代表人:曲金涛。组织机构代码:585120517。本院在审理罗福然诉曲兰奎、刘焕芹、黑龙江金源泰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福然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曲兰奎、刘焕芹、黑龙江金源泰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曲兰奎、刘焕芹、黑龙江金源泰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7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曲兰奎、刘焕芹、黑龙江金源泰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7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世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