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118号
申请人:罗福然,女,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阜城县西苑北区。
被
申请人:曲兰奎,男,194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阜城县。
被
申请人:刘焕芹,女,194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阜城县。
被
申请人:黑龙江金源泰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
法定代表人:曲金涛。组织机构代码:585120517。本院在审理罗福然诉曲兰奎、刘焕芹、黑龙江金源泰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福然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曲兰奎、刘焕芹、黑龙江金源泰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曲兰奎、刘焕芹、黑龙江金源泰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7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曲兰奎、刘焕芹、黑龙江金源泰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7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世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