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91民初650号
原告:日照陆港恒丰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昌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绪利,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乐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西天津路南万基国际商住楼001撞02单元02-703号。
法定代表人:潘相慧,经理。
被告:王磊,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现住山东省日照市。
原告日照陆港恒丰装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乐泰物流有限公司、王磊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陆港恒丰装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绪利、被告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乐泰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照陆港恒丰装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山东乐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欠款4万元及利息;2、被告王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山东乐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集装箱拆装箱作业合同》,原告按约履行合同,经结算,被告欠原告4万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前付清,被告王磊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王磊辩称,欠款属实,愿意承担责任,请求延期支付。案经送达,被告山东乐泰物流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山东乐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集装箱拆装箱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拆装箱作业。2017年1月9日,合同履行完毕,被告山东乐泰物流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款确认书,载明:经结算,被告应付42380元,已支付2380元,剩余4万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给付,被告王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山东乐泰物流有限公司在该确认书中盖章,被告王磊签名捺印。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山东乐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集装箱拆装箱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山东乐泰物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且双方经过结算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款确认书,对欠款数额、付款时间进行了确认,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4万元并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
被告王磊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应与被告山东乐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乐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日照陆港恒丰装卸有限公司集装箱拆装作业款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乐泰物流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日照陆港恒丰装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按照本金4万元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王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被告山东乐泰物流有限公司、王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栾天—4—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