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朱小龙,女,1985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刘微,男,1991年11月14日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朱小龙与被执行人刘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微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198457.91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治 雄
审判员 李 立 宏
审判员 林 隆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媛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