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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执905号

朱小龙、刘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小龙,刘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朱小龙,女,1985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刘微,男,1991年11月14日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朱小龙与被执行人刘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微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198457.91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治  雄

审判员 李  立  宏

审判员 林  隆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媛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