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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006号之一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张金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张金意,周美英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12幢107室,组织机构代码:67061587-2。

法定代表人:陈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金意,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美英,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金意、周美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1419.63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向湖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周美英在中国农业银行长兴县支行账户存款16232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0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 勇

审判员 施前平

审判员 王振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