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10327号

梁国森与官海明、钟小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国森,官海明,钟小虎,符永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327号

原告:梁国森,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官海明,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告:钟小虎,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符永和,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梁国森与被告官海明、钟小虎、符永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国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梁国森负担。

审判员  匡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