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财保207号之一

丁秀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丁秀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财保207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李彦杰,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建设路**号附*号。

被

申请人:丁秀琴,女,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彦杰与被申请人丁秀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豫0181财保207号民事裁定,对李彦杰驾驶的豫A×××××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李彦杰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30000元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彦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彦杰驾驶的豫A×××××号轻型厢式货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延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牛怡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