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143号申请人执行人:姚文军,男,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马文,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马成有,男,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姚文军依据(2016)宁0425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马文、马成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8275元,剩余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马文自2017年7月起每月清偿1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现申请执行人姚文军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25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审判长 刘天军
审判员 徐安世
审判员 赵憧未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