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81行审135号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耀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黎少斌,该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制科长。被
申请执行人:王允楠,曾用名王楠楠,男,汉族,1983年9月19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其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编号为410321-1005677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共计400元。2、缴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绍芬
审 判 员 :张惠玲
人民陪审员 :任丽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景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