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8民初460号
原告:王卫红,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福海县喀拉玛盖乡润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福海县喀拉玛盖镇喀尔乌提克勒村以西,注册号:654323NA000220X。
法定代表人:李文根,该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身份证号码:。
被告:贾桂珍,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福海县喀拉玛盖乡润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职工,住新疆奇台县。
被告:郭召瑞,男,1971年5月2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红诉被告福海县喀拉玛盖乡润丰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贾桂珍、郭召瑞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红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邮寄送达费60元,公告费230元,由原告王卫红承担。
审判长 陈文生
审判员 戴 强
审判员 叶发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巴都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