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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申16号

牛茂盛、韩庆明、李井荣、申海军、腾海旺与张子英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牛茂盛,韩庆明,李井荣,申海军,腾海旺,张子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茂盛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庆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井荣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海军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腾海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子英再审申请人牛茂盛、韩庆明、李井荣、申海军、腾海旺因与被申请人张子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陕08民终58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牛茂盛、韩庆明、李井荣、申海军、腾海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牛茂盛、韩庆明、李井荣、申海军、腾海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牛茂盛、韩庆明、李井荣、申海军、腾海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牛茂盛、韩庆明、李井荣、申海军、腾海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苏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冯太琦

代理

审判员  尚二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静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