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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8050号

扬丰机电(深圳)有限公司与张三社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扬丰机电(深圳)有限公司,张三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8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丰机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塘下涌社区朗峰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59677302-X。

法定代表人:王熙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国,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社,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周至县。

上诉人扬丰机电(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三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9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丰机电(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扬丰机电(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扬丰机电(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艳贝

代理

审判员  许海锚

代理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