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8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丰机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塘下涌社区朗峰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59677302-X。
法定代表人:王熙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国,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社,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周至县。
上诉人扬丰机电(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三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9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丰机电(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扬丰机电(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扬丰机电(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艳贝
代理
审判员 许海锚
代理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