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293号原告王丽青,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阿迪亚,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蒙族,牧民。被告斯琴巴图,男,蒙族,牧民。
原告王丽青诉被告阿迪亚、斯琴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王丽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青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丽青负担。
审判员 格根 图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哈斯其其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