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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民初293号

王丽青与阿迪亚、斯琴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丽青,阿迪亚,斯琴巴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293号原告王丽青,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阿迪亚,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蒙族,牧民。被告斯琴巴图,男,蒙族,牧民。

原告王丽青诉被告阿迪亚、斯琴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王丽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青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丽青负担。

审判员 格根 图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哈斯其其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