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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沈根法与被执行人董静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根法,董静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沈根法,1952年4月19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静忠,1970年3月11日生,住江苏省盱眙县。申请执行人沈根法与被执行人董静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沈根法依据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依照该判决书:被告董静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根法支付借款本金74000元,并自2016年4月29日起以7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静忠采取了如下措施:1、我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董静忠发出了报告财产令、处罚预告书、传票、执行通知书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董静忠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2、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董静忠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董静忠名下有存款20000元,现已扣划至本院,已给付申请人,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5个银行账户,其他无存款信息。3、根据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反馈结果查明被执行人董静忠名下无车辆信息。4、被执行人董静忠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可供执行。5、2017年4月27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董静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7、2017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静忠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第二次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8、2017年7月12日,本院依法与申请人沈根法做了谈话,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董静忠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有异议复议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董静忠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董静忠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4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孙 捷

审判员  苏 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