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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1541号

杨德洪与龚元祥、黄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德洪,龚元祥,黄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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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1541号

原告:杨德洪,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

被告:龚元祥,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

被告:黄巧,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

原告杨德洪诉被告龚元祥、黄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杨德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德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洪撤诉。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杨德洪负担。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自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