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1541号
原告:杨德洪,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
被告:龚元祥,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
被告:黄巧,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
原告杨德洪诉被告龚元祥、黄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杨德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德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洪撤诉。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杨德洪负担。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自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