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华,男。被执行人钟新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胜华与被执行人钟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2.015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2.015万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勇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