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王孝清,男,生于1980年9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
被执行人:潘小华,男,生于1971年10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30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王孝清申请执行潘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潘小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孝清劳务工资12500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潘小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30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启海
审判员 余鑫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