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369-1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阎良区凤凰北路建秀3号区*栋3-2-西。
被执行人:西安易盖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以东、南二环北侧九号观邸第4幢1单元1层10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汪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永与被执行人西安易盖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易盖隆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扣划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治峰
审判员 查永谦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