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052号原告马新共,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单平,长沙县心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粟勇,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板仓南路26号新长海广场3-A-101、605、608室。
负责人:代振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凡,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共与被告粟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新共于2017年7月11日以双方已调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新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马新共负担。
审 判 员 彭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胡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