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164号
原告:葛波浪,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刘俞宁,男,199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告葛波浪与被告刘俞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葛波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波浪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翠
人民陪审员 应能飞
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