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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4164号

葛波浪与刘俞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波浪,刘俞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164号

原告:葛波浪,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刘俞宁,男,199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告葛波浪与被告刘俞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葛波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波浪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翠

人民陪审员  应能飞

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佩佩 关注公众号“”